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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稿件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09-09-14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持和提高中央级科研单位的开发研究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科技资金管理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主要包括:
  (一)根据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规定,中央级科技单位减拨的事业费留给科技部(原国家科委)作为科技信贷与贴息资金的部分,以及转制科研单位减拨的事业费留在主管部门作为行业技术工作经费的部分;
  (二)科技部将减拨事业费用作科技周转金的历年回收资金;
  (三)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和财经纪律,支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科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包括1999年以后转制的原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的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50-2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管理费。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指为开展项目评估、项目管理等发生的支出,支出总数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总额的2%,由科技部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充分论证;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匹配项目计划投入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科技部申报项目,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预算书
   申报单位应同时编制项目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拟申请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上升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形成的各项支出,需安项目预算书要求详细列示。
  4.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
  5.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机构改革中进入企业(集团)、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转为中介机构和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除外)
  (二)科技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科技部、商财政部将通过审查的项目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经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条件、市场需求预测、经济效益预测及存在风险等;并组织有关财务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
  (四)科技部、财政部根据项目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审评,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
  (五)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科技部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与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专项资金项目的开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在项目完成后的2年内向科技部报送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报告,科技部定期将上述报告汇总报财政部;
  (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承担单位一般应在项目完成后的2年内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发现成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必要情况下,科技部将要求承担单位无偿向有关应用领域的申请者授予使用权。
  第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
  (一)科技部、财政部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科技部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可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四)项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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